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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知】關于調整河南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
近日,省政府印發《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政[2017]29號),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決定對我省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相應調整,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失業保險金標準相應調整為1376元/月、1256元/月、1136元/月。其中,實行市級統籌的省轄市(含市區及所屬縣市)原則上統一執行本市市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具體標準由省轄市政府確定;納入省直統籌的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在豫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參照鄭州市市區標準執行;省直管縣(市)執行當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二、對按照規定補發、一次性領取、跨統籌地區轉入轉出、再次失業時合并計算的上次轉入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人員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恢復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仍按原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勞社失業[2005]4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新調整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亦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發放。此次調整標準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列支。今后,在省政府發文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后,各地要及時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以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2017年9月12日
文章來源:勞務派遣